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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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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2020-08-17 阅读: 来源:中国文艺评论网 作者:中国评协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英文全称China Literary and Art Critics Association,简写为CLA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文艺评论家、文艺评论工作者、文艺评论组织和关心支持文艺评论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团结和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艺评论事业,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理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

(二)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团结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投身文艺评论事业,培育和发展壮大文艺评论工作者队伍;

(三)规划组织文艺评论活动,协调会员开展文艺评论工作,打造文艺评论活动品牌和文艺评论阵地,宣传、推广文艺评论成果;

(四)推进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管理和网络建设,建立文艺评论工作者管理、评价、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广泛、规范有序的文艺评论工作者组织网络体系;

(五)组织开展科学、健康、理性、客观、公正的文艺评论和学术活动,激浊扬清、褒优贬劣,发挥文艺评论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职责作用;

(六)组织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评论家和相关团体的合作交流,增进同外国文艺评论家和相关团体的友好往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并且有较高思想、专业水平的文艺评论文章或专著;从事文艺评论研究、编辑、教学、组织管理等工作时间较长并成绩显著,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各类文艺评论工作者的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经其所在省区市文联或文艺评论家协会推荐,或由本会两名理事或一名副主席推荐;

(三)单位会员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推荐;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其文艺评论实践及成果等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自律公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与本会活动;

(四)接受并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团体会员受本会委托,代为联系相关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声誉形象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7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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