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看到一则《张爱玲文学遗产执行人宋以朗有关“张爱玲文学奖”的声明》,全文如下:本人宋以朗是张爱玲文学遗产执行人,近闻中国国内由张爱玲国际文学研究会和亚太晴朗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共同主办、辽宁中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的所谓“张爱玲文学奖”,本人与前述单位并无任何合作关系,亦未授权前述单位举办“张爱玲文学奖”,依照张爱玲生前遗嘱,也无意授权举办任何文学奖项,为免造成海内外社会大众误解,特此声明,以正视听。
这段简要的文字,至少让我产生三点感受。
感受之一,货不对板。无论主办单位还是承办单位,均缺乏权威性。尤其在中国国情下,人们都心知肚明,“承办单位”才是那个真正掏钱或办事的。张爱玲与辽宁何干?一个文化传播公司站到前台来操弄一个文学奖,其公信力如何?都是需要打上问号的。就像此前的“路遥文学奖”一样,文学评论家白烨就质疑过:“我一直搞不明白,这些搞收藏的人为什么这么着急设立路遥文学奖。”他担心,该奖项的资金来源等都存在不确定因素,会影响到奖项的持续性。资金的持续性是一个方面,权威性又是一个方面,而两者相辅相成。如果主办或承办方的基本动机是通过“名人符号”名利双收,一旦达不到目的,必然难以为继,也就必然影响到文学奖的严肃性。这也是为何路遥女儿与张爱玲遗产执行人要反对的原因。
感受之二,章法不明。所谓“章法”,就是规章和法律。即使法律暂时尚无明确规定谁可以设立文学奖的条文,政府或行业规章上,应该设立明确的门槛,对于那些“货不对板”的主办方或承办方,给予明确的阻止。同时建设一支权威专家“参事”的考察审评队伍,对于滥用著名人物为标识的各种奖项,予以有效把关。像张爱玲和路遥这样的著名作家,以其名头命名的文学奖如何设立,至少应该咨询中国作协这样的权威机构,看他们的专家如何评估,最后作出认可与否的判断。个案是促成立法和建立规章的推动剂,所以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形成意见,颁布权威说法,对各种民间设立的奖项予以规范,既不能妨碍民间的活力,又要防止“民间文学奖”(这个“民间文学”非文学分类上的“民间文学”)存在的草率、功利、缺乏权威、缺乏制约、难以持续的弊端。
感受之三,宁缺毋滥。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压缩了全国性文艺评奖的奖项和数量,并注明,加强对社会组织、学校、研究机构以及企业等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的管理。其中,“不得举办”“严禁”等字样多处出现。或许张爱玲和路遥的文学奖不属于“全国性文艺评奖”,但“全面压缩”的基本精神,它是适用于各种奖项过滥的现实的,像此类民间文学奖项的管理,也理应遵循这个思路。“宁缺毋滥”应该是考量奖项设立与否的基本原则,我们的各种文学奖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足够了,只要把眼下的这些奖项管理好,就已经很不错了。此前被诟病的“鲁迅文学奖”和“冰心散文奖”存在条件过宽、人数太多、水平存疑等问题,已然需要“补漏”,如果再多弄几个文学奖,有何益处?
事实证明,由于缺乏权威性,“路遥文学奖”和“张爱玲文学奖”基本没有引起社会多大的关注,也难以产生推动文学创作进步的功效。笔者相信“天时地利人和”的和谐观——一个得不到路遥女儿祝福和张爱玲遗产执行人支持的文学奖,其“先天不足”怎么能不影响公信力和持续力?“被文学奖”不是一件体面事,这不是一句简单的“路遥和张爱玲是属于大众的”就可了结的事。是不是这个理?
(文/刘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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